直播行业表面光鲜,主播们收入丰厚,但背后薪资拖欠的问题却十分复杂,让人感到烦恼。这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
多样合作模式
主播们的合作模式各有特点。晓晗自2018年1月起,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达成了《主播独家合作协议》。根据协议,她需在指定平台进行直播,并且每日直播时长需超过6小时。而欣馨所在的主播平台则采用授权制,她没有固定的基本工资,收入完全来源于观众的打赏。该平台不对直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,然而,若她签署了所谓的“金牌协议”,便不得在别处进行直播,若违反此规定,所需赔偿的金额同样颇为可观。
特殊雇佣关系
一些主播同直播平台签署了劳动协议,变成了公司的员工,享受了和普通上班族一样的福利。同样,很多直播平台的管理员和运维人员也和这些平台签订了劳动协议。但这样的正式雇佣关系在主播行列中并不常见,实际上所占的比例很小,大多数主播选择了其他的合作模式。
不平等格式合同
记者咨询了律师,了解到多数协议都含有不公平的条款。以晓晗的协议为例,甲方只需提供平台服务,而乙方却要独自承担所有风险。主播们只能签订由平台制定的协议,这些协议对主播的义务描述详细,但对平台的职责却提及不多。这种不公平的条款已经成为了行业的普遍现象。
竞业限制协议
沈建峰教授,这位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专业人士,指出这种独特的合作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有相似之处。从公司对网红的培养及利益投入的角度来分析,这样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但是,对于主播来说,这种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选择权,导致他们无法自由地在其他平台上寻找新的发展机会。
劳动关系难界定
网红主播在保护个人权益上遇到挑战,首先的难题是难以清晰地界定自己与平台的关系。他们享有较高的自主性,能随意挑选工作和地点,而且收入与平台的分成紧密相连,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断定他们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。与那些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相比,网红主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那么清晰明确。
主播权利保护
即便并非劳动关系范畴,主播的权益依然不受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范,而是由《合同法》等其他法律法规所保障。这说明,在签署合同以及追索报酬的过程中,主播同样有权利用法律手段。但遗憾的是,许多主播对于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足,因此,相关部门亟需加强宣传与指导工作。
你如何看待在直播行业中界定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分界,期待你的见解、点赞以及文章的广泛传播。